
案情:申请人王某于2021年5月入职某互联网公司担任运营专员,劳动合同约定“员工连续旷工3日以上,公司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”。2024年4月,王某未经批准连续旷工5日,公司依据规章制度向其发出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》。王某主张公司未举证证明规章制度已公示,系违法解除,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(2N)52000元。
仲裁审理:仲裁委查明,公司提交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、规章制度公示记录(办公系统公告+员工签字确认单)可证明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合法且已公示,王某旷工事实有考勤记录、部门催告记录佐证,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,无需支付经济补偿。同时,王某明确仲裁请求仅为违法解除赔偿金,未提出经济补偿相关主张,且本案不存在“应支付经济补偿”的法定情形。
裁决结果: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,未支持经济补偿。(赵方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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